中交二院李世纬如此抢房 国内

2023-09-22
摘要:  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洲头一村15号3楼8号的房屋,主人已经住了长达40余个年头了,在突然之间被“易主”?作为房屋主人(骆爱玲)而言,在诧愕中无法接受这个荒唐的事实。   恶人先告状,觊觎夺房屋   2021年4月期间,作为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中交二院)的李世纬,仗其在单位占有领导职位的优势而为...

  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洲头一村15号3楼8号的房屋,主人已经住了长达40余个年头了,在突然之间被“易主”?作为房屋主人(骆爱玲)而言,在诧愕中无法接受这个荒唐的事实。

  恶人先告状,觊觎夺房屋

  2021年4月期间,作为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中交二院)的李世纬,仗其在单位占有领导职位的优势而为所欲为,竟厚颜无耻地起诉骆爱玲。“中交二公院”(武汉)李世纬心黑如炭,觊觎房产“喧宾夺主”

  李世纬贪婪无度请求:

  1. 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并拆除、清理所占房屋附着物和设施、设备等,向原告返还所占房屋。

  2. 要求支付占用费:自2008年11月起按照1000元/月的标准,暂计至2021年4月,被告应付的房屋占用费人民币为149000元。

  这份所谓的诉讼请求,无疑折射出了原告利令智昏,贪婪无度。在依附于权势之下,黑心地“弱肉强食”――掠夺房屋,将自己炙手可热的权利发挥到了极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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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图为骆爱玲实名申诉。作者摄

  被告人自述:我家从1980年至1990年,经单位两任领导分别分给我父母和我的团结户组合房(有分房负责人的证明)和会计(房屋扣款的证明)。因年长月久,房屋破旧不堪,单位并进行电线更换、电表增容,我按单位要求出资该费用(有缴纳水电费的证明);鉴于房屋漏水,下楼多次找我要求房屋改造修缮,我便于2006年、2009年2016年相继三次装修,直至住到现在,已有40余年了。

  2021年4月2日晚,李世纬之妻(其妻名号不详,旁人称她“韩琴”)带了一帮人到我家,说我住了40余年的房子,单位在2008年以房改售房的方式给李世纬办理了房产证,要我立马搬家!

  面对掠夺者的行为我理当不让。于2021年4月5日、9日两次在我家大门上张贴大字报限10日内搬家。这使我非常震惊――住了40余年的住房,单位既没有任何领导告知,又没有相关文书送达,怎么变成他的房子?

  《武汉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》第17条规定:《1产权纠纷2租赁纠纷3住人沒安置,其中之一,不准办理房产证》、《武汉市公房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,公有房出售承租人有优先权购买。以上两项“办法”、“规定”李世纬均在违规之列。

  同年7月1日,李世纬向法院起诉要我搬家,并且要赔偿他14万9。我又没有与李世纬签租房合同,更不知道李世纬在2008年期间采用暗箱操作的手段为其办了证,故赤裸裸地敲诈于我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诸多疑问,其漏洞百出,李世纬暗室欺心的诉讼请求,均在三级法院审理后驳回。

  然而,在法院的建议下现特投诉:

  (一)请问李世纬的分房条件和依据是什么?

  (二)1998年7月3日,国务院印发《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》,提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,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。

  2001单位发文严格强调了必须按照国务院要求“停止实物分房,实行货币化。”李世纬的房屋补偿款均在此之列。后在知情人处获悉:李世纬在两湖后地分了单位的房子。

  (三)单位最后一次分房是国务院出台已停止住房实物分配。而李世纬在此“骨节上”却享有了特权――“获”得了住房重复分配。其耍的权利究竟是谁给的?此“狡兔三窟”的效仿之“杰”又由谁来查?

  (四)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,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,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李世纬的行为构成了恶意串通。

  (五)2008年至2021年在相隔13年期间,单位及李世纬从未告知于我,由此可见,诡异昭然。身为领导干部不以身作则,反而“动”起歪脑筋:以权谋私,巧取豪夺,欺压百姓!

  2023年7月2日,将我用了30余年的电、水表、用房产证更换、嬗变成为了他的“名下”。然后断我的水电,让我处在高温的气候下度日如年。

  停水停电,如同被人掐住了“咽喉”,随时将有置于死地的厄运发生――因为,我是一个白发苍苍的老人,经不起无人性的折磨!

  李世纬这一丧失人性的行为,给我在精神上、经济上造成了巨大伤害。

  在此,本人强烈要求上级领导严查此事,注销李世纬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房产证。

  强弱悬殊,正义不倒

  李世纬虽在中交二院担任“官”职,却欺负一个年逾花甲、两鬓斑白、又处在弱势群体中的骆爱玲,判若云泥。

  俗话说,“有理走遍天下,无理寸步难行。”就房屋所有权而言,骆爱玲进行了反诉,事实上,她是用确凿的证据说话,用客观的事实据理力争,以至“舌战群儒”。

  李世纬事件引发的思考

  骆爱玲作为一个弱势群体的一员,又岂能与为“官”的李世纬抗衡呢?

  湖北武汉李世纬在这一事件中所表现出的行为,令人对其道德和职业操守产生了深刻的担忧。其以其职务之便,试图通过"超常思维"的手段,将原本属于弱势群体的房屋所有权据为己有,这种行为实在难以让人理解。在这一过程中,李世纬似乎忽视了社会正义和法律底线,试图将自己的私利凌驾于公平和合法之上。

  这样的行为,不仅是对个人道德的背离,更是对社会价值观的冲击。我们期待每一位社会成员,尤其是担任公职的人士,都能够本着公正、正直的原则,对待他人的权益。通过相关部门的介入,希望能够揭示事实真相,还原正义,同时也提醒我们,权力并不应该被滥用,而是应该用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秩序,以及每个人的合法权益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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